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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常把社区物业比作“管家”,把业主和业委会比作“东家”。“东家”和“管家”本应和谐共处,可是互助县某明珠小区业主为何和物业公司闹成了“冤家”?
2013年5月,西宁某丰物业公司和第三人某房地产研发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由于西宁某丰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基础设施未能进行及时有效维护,引起小区业主不满,业主委员会招标引进了新的物业公司。2019年11月,在业主委员会的参与下,西宁某丰物业公司向接手的新物业公司做了地下室给水系统、消防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电气设施设备等的交接查验。经查验,消防专用水泵和消防报警系统及电气控制柜等建筑物共用设施设备已损坏且无法正常运行。2020年3月,互助县某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向互助县法院起诉要求西宁某丰物业公司赔偿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造成的基础公共设施损失61.65万元。另,经青海某信资产评定估计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该小区损坏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步行街路灯、镀锌钢管等设施设备司法鉴定评估值为2.9454万元。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8月15日的消防泵、变频控制柜等机器设备司法鉴定评估值为9.321万元。
互助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第三人某房地产研发企业将该社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西宁某丰物业公司做管理并提供物业服务,双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了具体的委托管理事项和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西宁某丰物业公司作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服务,确保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等。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造成的基础共用设施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具体的赔偿数额应以鉴别判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为准,因为鉴别判定部门的鉴定意见已经考虑了设施设备的成新率,且评估基准日也是双方协商确定,被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对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遂作出西宁某丰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某明珠业主委员会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损失12.2664万元的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服判未上诉。
“小物业”牵动“大民生”。物业服务联系着千家万户,物业纠纷虽小,但却关乎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群众的生活品质与幸福感。本案中,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对应的服务,如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护、管理职责,造成基础共用设施设备损失,应当依法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应以此为鉴,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管理服务,多措并举,优化管理,推动“物业提质,业主满意,大家配合”的良性循环,共建物业与业主的和谐共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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